在提出績效衡量標準時,有人問了一個簡單的問題,"是否可以用'是'或'否'來回答這一衡量標準,或者必須按尺度來判斷?如果該措施可以用「是」或「否」來回答,則被拒絕(文書工作人員通常得到關於是否按時提交工作或"整潔"的等級!經理們不想當"法官"。他們希望這些數位是法官,這樣他們就不會對評級承擔"責任"。以客觀性的名義放棄責任是目標流離失所的一個最佳例子。績效評估不是提高組織績效和發展員工的一種方式:他們只是一個"任務",要盡可能少的時間和思想執行。如果我們不願意和不能制定衡量同事和同事業績的措施,一個組織怎麼能指望這些人制定適當的衡量辦法來判斷組織績效呢?顯而易見的答案是他們不能。但是,一旦個人的績效評估與組織績效有任何關係,那麼這兩項活動都可以在不承認實踐不協調的情況下進行。資料來源:考克斯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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