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減資程序中每位董事須簽署一份<<償付能力陳述書>>,陳述每位董事已經查究有關公司的事務狀况及前景;及
考慮該公司的所有債務 ( 包括或有負債及潛在負債 )
關於償付能力陳述的罪行
董事在無合理理由支持在償付能力陳述中表達的意見的情況下, 仍作出該陳述,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150,000 及監禁 2 年; 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 6 級罰款及監禁 6 個月。
根據Mos Food Hong Kong Limited 的審計報告,我們的建議是減資數目不應多於港幣1500萬。按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審計報告的資料顯示,如果減資數目多於1500萬會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公司需要考慮潛在的風險。
我們建議 貴司認真評估財務現狀及現金流狀況才作出減資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