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国家,尽管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实务的补充和修订没有法律效力,但其成形依托于现行国家法律框架,并且大多出自于公司条例或法案。公司条例或法案和其他适用于个别行业的法规,比如金融机构银行条例、上市条例或者是上市公司的股票法案,为会计行业的组织提供了一个制定会计与审计准则的框架。这些准则为确立会计原则和会计惯例形成了一个基础,而且允许企业有一定的灵活性来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会计政策。简而言之,最终的目标便是提供真实而公允的财务报表。
在1994年之前,中国缺乏一个使会计和审计准则能够架设于其上的监管框架,直到1994年7月1 日第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生效。缺乏此类的框架的结果是其他法规的形成,如国家证券法案和上市条例,相较而言更复杂耗时。
然而,在意识到需要确立一个可接受的会计原则使国内企业更容易吸引外资或者在国外上市之后,财政部在1992年1月颁布了一套独立的会计法规,适用于部分股份有限公司。
除此之外,财政部在1993年7月1号生效了第一套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尽管有时在关于执行哪一套会计准则上可能会感到困扰,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但是他们提供了相对统一的会计实务操作供企业遵守并准备财务报表。更重要的是,由于缺乏一个完整的监管和概念框架,这些会计制度和准则过于宽泛,他们包罗了会计概念,披露要求,会计分录,内控过程,会计记账,审计要求和清算。
随着1999年《会计法》,2000年《企业财务报告准则》,2001年年初《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整合了适用于不同企业的会计准则和法规,现代中国的会计框架终于变得清晰起来。随着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中国的会计准则逐渐趋同于IAS和IF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