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樣本測試17.1 一般本標準要求的樣品測試如下:a) 導體檢查(見17.4):b) 尺寸檢查(見 17.5 至 17.8);c) 額定電壓超過 3,6/6 (7,2) kV 的電纜的電壓測試(見 17.9);d) EPR、HEPR 和 XLPE 絕緣體和彈性護套的熱集測試(參見 17.10)。17.2 樣本測試頻率17.2.1 導體尺寸檢查和檢查導體檢查、絕緣厚度測量、護套和總直徑測量應按同類型、名義橫截面各製造系列的一個長度進行,但不得超過任何合同長度的10%。17.2.2 電氣和物理測試電氣和物理測試應按照商定的品質控制程式對從製造電纜中採集的樣品進行。如果沒有這種協議,對於三核電纜總長度超過2公里或單核電纜總長度超過4公里的合同,應根據表12進行測試。表12 - 樣品測試樣本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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