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公司建立了權利和責任範圍,以有效有效地實現公司的目標。3.1 公司的職責如下: 公司有權經營業務,包括管理業務,啟動或更改運營程式,公司保留修改、修改或發佈條款的權利。根據《勞動關係法》,B.E. 2515(1975)不如下所示: 3.1.1指派教育工作者履行職責。為每個工作分配責任 3.1.2僱用、晉陞、轉讓、轉讓、轉讓、終止或實施紀律措施 3.1.3創建新工作、摺疊工作或因無工作或其他合理原因而辭職 3.1.4增強或保持性能 3.1.5確定材料、設備、工作和員工人數是否適當。規則法規、規章、命令作為公司工作條例 3.2 一部分的行為和工作安全通知員工有責任以最佳方式實現目標。員工必須嚴格和遵守有關其工作的規定,並且必須在良好的紀律範圍內行為,以便在公司的個人和公共方面帶來聲譽和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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